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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投资仲裁视角看中国企业跨境投资争端解决的现状与优化

一、近年中国企业跨境投资背景概览

从国际投资仲裁视角看中国企业跨境投资争端解决的现状与优化

截至2020年1月底,中国已经同138个国家和30个国际组织签署200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在全球复杂多变的政治和经济背景下,2019年中国企业围绕"一带一路"沿线发起的海外并购共计80宗,其中53宗披露了交易金额,披露金额合计194.46亿美元。根据商务部的数据统计,2020年1-10月,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对57个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983.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4.8%(折合141.1亿美元,同比增长23.1%),占同期总额的16.3%,较上年同期提升3.6个百分点。

根据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的数据统计,2019年1至12月,我国企业对167个国家或地区进行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1106亿美元;2020年1-10月,我国企业对167个国家或地区进行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863.8亿美元。

随着"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已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投资国。在未来,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并购的活跃态势不会改变。中国与沿线国家有共同的利益诉求,有广泛的合作空间。"一带一路"沿线良好的投资前景将吸引中国企业对这些国家产生更多并购活动。而海外投资面临诸多不可控的风险因素,如东道国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和不稳定性、税款征收、市场壁垒、汇率波动、政权不稳政府更替、武装冲突、文化冲突等,纠纷不断。由于全球经济增长乏力,投资保护主义盛行,以及经济政策及地缘政治存在重大风险,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能否得到东道国的适当保护是中国投资者必须直面和重视的问题,也是一带一路倡议得以健康长久发展的一大重要因素。二、中国投资者以国际投资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现状与分析

当前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主要法律途径中,国际投资仲裁是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其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际投资秩序意义重大。利用投资保护条约所规定的国际仲裁机制解决争议是保护投资者权益不受东道国国际不法行为侵害的利器。处理国际投资仲裁的重要机构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仲裁机构(NAFTA)、国际商会仲裁院(ICC)、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等。

中国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在世界上均处于高位水平,中国对外投资大多流向了法制不健全、政治风险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然而,与中国现今作为国际投资大国地位不相称的是,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参与远未达到应有的深度。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企业通过国际投资仲裁进行海外维权的意识和实践能力仍处于起步阶段

与欧美投资者相比,中国大陆投资者迄今提起投资仲裁的案件数量有限。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统计,截至2020年,已知的以投资条约为基础的国际投资仲裁的案件总数已经达到1061起,但中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地区)作为申请人提起的以投资条约为基础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仅有6起,其中内地投资者作为申请人提起的案件仅4起(详见下表),占案件总数的比例不足1%[1]。与之相对比,外资流入和流出均远低于中国的俄罗斯有25起[2]。

内地投资者作为申请人提起以投资条约为基础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情况ICSID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首要全球性机构,已受理了绝大多数已知的国际投资案件,根据ICSID2020年年度报告,在2020年ICSID新增了40个案子,其中与中国相关的仅占1起[3]。从前述的案件数量和案件结果可以从侧面印证中国投资者在跨境投资过程中遇有争端时,运用国际投资仲裁进行海外维权的意识和实践能力情况不太乐观,对国际投资仲裁的理解还过于表面肤浅,在使用包括投资仲裁等法律手段寻求救济维权的倾向性不强,可能更倾向于"忍气吞声"或寻求中国政府帮助。

(二)在国际投资仲裁法律服务市场上,中国律师处于边缘位置

相对而言,国际投资仲裁法律服务是极具挑战性的高精尖业务,律师在从事相关业务的时候需要外语精、专业硬,需要具备精通国际仲裁规则和法律思维的专业技能和经验,需要跨越语言差异、时间差异、文化差异、不同司法辖区的法律差异等等,甚至有时需要借力律所平台、整合律所全球办公室的仲裁资源。这对大多数中国律师造成极大的挑战,而英美律师长期在国际投资仲裁市场上享有压倒性的优势地位。虽然近年出现了一系列涉华投资仲裁案件,但这些案件基本都委托欧美律师代理,中国律师未能获得全权代理,无法发挥主导作用,只有极个别中国律师在涉华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扮演辅助性的角色。这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中国在仲裁教育方面无法大量培育出满足市场需求的高层次国际仲裁人才,另一方面也可能与中国律师缺乏投资仲裁案件代理能力和代理经验有关,这也表现出了中国律师未能在中国投资者中树立良好口碑、赢得信任的现实问题。

(三)中国仲裁员鲜少被委任为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仲裁员

中国仲裁员鲜少在国际投资仲裁案件被委任为仲裁员。以ICSID为例,ICSID是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全球性争端解决组织,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里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在ICSID最新仲裁员名册和调解员名册中,中国占有8个名额。但根据ICSID发布的年度报告,2016年在ICSID仲裁或调解案件中担任仲裁员或调解员的人士中,英国占21位,澳大利亚占18位,法国占15位,德国、加拿大、美国都占10位以上,中国仅占2位;2017年在ICSID仲裁或调解案件中担任仲裁员或调解员的人士中,美国占18位,英国和法国各占15位,西班牙、加拿大、阿根廷各占10位,中国却无一人;2018年在ICSID仲裁或调解案件中担任仲裁员或调解员的人士中,法国占27位,美国、英国占20位,中国仅占3位;而2020年在ICSID仲裁或调解案件中担任仲裁员或调解员的人士中阿根廷、法国、英国、美国15位、墨西哥12位,而中国仅占1位[4]。在非ICSID投资仲裁中亦然。数据可以直观地显示出在国际投资仲裁的参与中中国仲裁员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三、优化建议

无论从中国投资者对外投资的规模来看,还是从中资流向的部分东道国政治风险较高、摩擦增多来看,中国投资者未来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纠纷,需要利用国际投资仲裁等法律武器来在跨境投资纠纷中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如何优化现有中国投资者跨境投资争端解决的现状值得深思。

首先,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企业应当加大培育自身走出去、进行跨境合规经营的能力和适应国际司法环境的能力。

企业应及时建立企业跨境投资经营合规管理体系,从企业顶层开始向下辐射,明确合规管理工作内容,健全合规管理架构,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运行机制,进行跨境投资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与处置,开展合规评审与改进,培育合规文化,形成重视合规经营的企业氛围,从而加强自身的"抵抗能力",提高自身应对和控制东道国陌生的政治环境和法律环境所带来的风险的能力。同时,企业应积极改变自身过往对于国际司法环境和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的僵化认识,熟悉、掌握包括国际投资仲裁在内的司法途径的相关法律逻辑、程序与价值。

其次,要有意识地培养一支数量充足、能力过硬的能够参与和主导跨境争议解决的法律人才队伍。

目前熟练掌握国际投资仲裁等国际司法途径的规则和程序、能够有效应对国际仲裁且具有实操能力的法律人才是奇缺的。中国律师应当练好内功,打牢基础。一是切实提高自身的法律英语能力;二是充分熟悉国际司法环境和司法程序、掌握国际司法法律逻辑与思维;三是提高自身基本的执业技能,特别是法律调查分析、跨文化口头表达和辩论技巧谈判技巧等等;四是加强投资条约仲裁研究和国际交流,积极融入全球国际投资仲裁服务市场,通过参加高层次的国际仲裁主题会议以及通过在国际知名刊物上发表文章来增强行业认可度。只有这样中国律师才能参与、主导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办理,才能更好地应对未来企业跨境投资新纠纷、新案件,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中国企业的权利、赢得客户信任、打造口碑,才能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占据一席之位。

再次,掌握国际投资仲裁改革趋势,进一步推广具有中国话语权的、以调解为主要手段解决国际纠纷解决平台,在全球范围内形成有效的仲调对接机制。

2020年10月5日至9日联合国第三工作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改革工作组,以下称"工作组")第三十九届会议在维也纳举行,根据该届会议工作报告,工作组审议的改革备选办法中就包括"预防和减轻争端以及其他解决争端的替代办法"。工作组考虑了谈判和解、调解和其他形式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指出这些方法与国际投资仲裁相比,可能耗费更少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也可以为投资者和东道国提供高度的灵活性和意思自治,有利于维护和改善投资者与东道国的长期关系和保护外国投资,长远来看有利于避免加剧冲突、避免纠纷。

工作组注意到,投资条约往往会规定一个期限(从3个月至18个月不等),在此期间,争端各方必须在仲裁之前设法达成和解(通常称友好和解期,亦称"冷却期")。冷却期可以为索赔投资者和东道国提供一个机会,通过谈判、协商或调解解决争端,避免仲裁。工作组还明确指出包括和解、调解在内的其他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以下称"ADR")不仅在争端发生之前,而且在争端发生期间都是一种值得考虑的方法,并建议制定指导方针,鼓励仲裁机构和争端各方积极探索这类机制。报告指出,在国际投资仲裁中,ADR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仍未得到充分利用,需要秘书处在调解和其他形式的ADR问题上开展进一步工作,以确保ADR能得到更有效的利用。目前工作组已请秘书处拟订示范条款,明确冷却期的最佳做法,包括适当的时间长度和明确的规则;同时要求秘书处与诸如解决争端国际中心等有关组织合作,制定或修改国际投资仲裁方面的调解规则,以及可用于投资条约或关于国际投资仲裁改革的潜在多边文书的示范条款。

很多投资条约规定了谈判作为争端解决方式,实践中也有很多投资争端最终通过谈判达成了和解。据ICSID统计,截至2019年底,ICSID受理的案件最终有35%以和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settledorproceedingotherwisediscontinued)而结案。由此可见,谈判和解、调解和其他形式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面颇有成效。

当前我国已经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建立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为当事人寻求调解解决纠纷提供了便利,受到国内外专业机构和个人的广泛认可[5]。我们应当在维护现有丰硕成果、继续推进的同时,密切关注国际投资仲裁改革进展,考虑拓宽调解受案对象,针对国际投资仲裁搭建相应的调解平台,提供覆盖全球的、与国际投资仲裁相衔接的调解服务,提升中国在跨境投资纠纷解决中的话语权,打造跨境投资纠纷调解领域的"中国品牌"。文中备注:

[1]

[2]

[3]

[4]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国别进行统计,暂无数据。

[5]2016年,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全国工商联下属的三家商会协会和德恒公益基金会依托"一带一路服务机制"成立的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简称"融商中心")创立了"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及其互联网调解系统(简称"调解中心")。调解中心创设了"诉讼与调解对接、仲裁与调解对接、公证与调解对接、线上线下对接、国内国外对接、官方民间对接"工作模式。参考文献:

[1]池漫郊、任清,中国国际投资仲裁年度观察(2020),北京仲裁(第112辑)

[2]傅攀峰,国际投资仲裁的中国参与,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3]ReportofWorkingGroupIII(Investor-StateDisputeSettlementReform)ontheworkofitsthirty-ninthsession(Vienna,5-9October2020)

[4]ICSID2016、2017、2018、2019、2020年度工作报告本文作者:刘华燕,德恒无锡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跨境投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及企业合规管理等。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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